去年12月,人社部等4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这个《意见》得到了包括广大农民工在内的全社会的高度评价,认为这是一个有突破、“接地气”的新规。人社部工伤保险司司长刘梅日前接受在线访谈,就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及职业病致残等级新标准等话题与网友们进行了交流。
主持人:请您介绍下这个《意见》是如何突破和“接地气”的?
刘 梅:为进一步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人社部等4部门联合印发了《意见》。《意见》不仅有制度政策的创新,也有对现行政策的强化和完善,所以说是既有突破,又接地气。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参保方式,强化参保力度。适应建筑业劳动关系复杂、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意见》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保;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工人主要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保,使参保方式更加适应建筑业用工流动性强的特点,从制度政策上保障了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全覆盖。同时规定,对未提交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这大大增强了依法参保的行政约束力度。
二是进一步明确缴费资金来源,改进征缴方式,方便了建筑施工企业参保缴费。为确保工伤保险缴费资金来源,《意见》明确规定,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代缴。针对建筑施工项目工资总额难以计算的问题,《意见》规定,实行按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更加符合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
三是进一步健全劳动关系确认机制,简化工伤认定鉴定流程,确保农民工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落到实处。针对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因劳动关系确认难导致工伤认定难和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的问题,《意见》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实行动态实名制、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等政策措施。同时,《意见》还就简化工伤认定、鉴定流程和确保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的具体政策措施做出明确的规定。
主持人:请问《意见》实施近半年,进展如何?效果怎样?
刘 梅:《意见》实施近半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已有24个省份出台了《意见》的相关落实办法。这半年是把政策转化为行动的过程。
一些省份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大力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像安徽省发挥住建部门行政监管作用,抓住“一头一尾”,即抓住建筑项目开工、竣工两个重点环节。对于新建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在建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住建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云南省、山东省把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为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提升建筑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行政约束力。山东省还进一步明确规定,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项目,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这些政策的完善实施,将切实保障建筑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主持人:企业是工伤保险参保的重要一环,《意见》对建筑企业有哪些要求?
刘 梅:《意见》从五个方面对企业提出要求:
一是针对企业为建筑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积极问题,要求企业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是针对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因劳动关系确认难导致工伤认定难和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的问题,要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
三是对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企业要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应由企业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四是针对建筑行业违法分转包问题,健全了企业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即发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是要求企业要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严禁谎报瞒报工伤事故。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作为一个四处打工的建筑业农民工,如何能够在发生工伤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刘 梅:建筑业农民工发生工伤的,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农民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人社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参保农民工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依法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有的建筑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对什么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如何缴费,如何维权等问题都不清楚,为了帮助农民工朋友更好地维权,在这里我想向广大建筑业农民工朋友提醒四句话:
第一句是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费都由企业缴纳,个人不缴费;
第二句是项目全参保,只要是参保项目,将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工人,全体工人都享有工伤保险权利;
第三句是干活要打卡,工作期间要注意保存劳动关系证据,方便工伤认定;
第四句是咨询找社保,工伤保险有关政策可直接到社保经办部门咨询,最简单便捷的方式就是打12333服务电话。
主持人:很多劳动者对工伤保险的政策、规定还不是很了解,在宣传方面有哪些措施和活动,可以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政策?
刘 梅:工伤保险预防为先,宣传工作是工伤预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04年条例实施开始我们就启动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今年的集中宣传活动从4月到7月底,主题是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
今年在继续发挥好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宣传作用,进一步做好现场宣传咨询、印发宣传手册、海报宣传等宣传活动的同时,充分利用当前网络、电信等数字媒体广泛普及的有利条件,通过公益广告、公益短信、开通微博等宣传形式,全方位、多维体开展工伤保险宣传活动。
此外,我们还利用“中国工伤保险”微信公众账号,开展面向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农民工和广大群众的“工伤保险微信竞答”活动。为吸引更多社会公众参与答题,关注工伤保险,采取“微信抢红包”的形式对部分全部答对的人员进行奖励,欢迎大家积极参与。
主持人:很多网友对新开通的“中国工伤保险”微信公众账号很感兴趣,请您介绍一下。
刘 梅:“中国工伤保险”是工伤保险司和中国劳动保障报社联合推出的微信公众号。
该公众号的主要内容为宣传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知识;回应网络热点问题;工伤案例解读;宣传工伤预防知识;转发各大媒体关于工伤保险的新闻报道;及时报道各地工伤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各地工伤保险优秀宣传材料展播等,每周定期向所有关注用户推送一组(条)工伤保险工作信息。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开发“中国工伤保险”各项功能,方便广大群众了解工伤保险,也欢迎大家积极关注。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听说今年劳动能力鉴定和职业病伤残等级有了新标准,想了解这方面的情况。
刘 梅:2015年1月1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开始实施了,这是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成果。新标准的实施,是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朝着更专业、更规范、更公平方向迈出的坚实一步。
新标准主要“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更加公平。一些有失公允的条款得以修订,避免了争议和纠纷;
二是一些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条款得以明确,避免了误解和分歧;
三是更为细化和量化,更为直观和易懂,更方便操作。
同时,为做好新旧标准的平稳过渡,部里下发了《关于实施修订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对新旧标准实施中的衔接问题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
新标准的出台实施,以及《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的大事、实事,同时也是进一步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的新的起点。劳鉴工作将不断提升工作和服务水平,不断改进工作,为工伤职工提供越来越好的服务。
主持人:近段时间,说到工伤保险工作就会提到“同舟计划”,请问这一计划具体内容是什么?
刘 梅:为贯彻中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落实人社部、住建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推进建筑企业全面参加工伤保险,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工伤保险权益,我们启动实施“同舟计划”(取风雨同舟、同舟共济之意)。
总体目标是用三年左右时间,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今年的工作目标是,年内新开工的建筑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并努力将未参保的在建项目纳入保障范围。
按照“同舟计划”的工作要求,今年各地人社部门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扎实做好工作:
一是抓紧摸清底数,包括本地区建筑企业数量、在建项目数量、建筑业用工情况及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等,制定落实具体的工作方案和工作目标责任制;
二是要会同住建等有关部门落实政策,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三是要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从今年7月份开始,我部将按月调度各地工作开展情况。三季度开始,我部将会同住建等部门开展联合督查,督促各地切实完成今年工作目标,更好地保障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主持人:在您看来,三年完成“同舟计划”目标的难点和重点在哪里?
刘 梅:三年完成“同舟计划”目标的难点和重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要探索适合建筑业按项目参保的登记、缴费、认定、鉴定、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信息管理的标准、规范与实现方式,做好与已有参保方式的衔接,我部社保中心已下发按项目参保经办规程,部分地区已完善了项目参保的信息系统,下一步,要不断完善按项目参保方式的经办管理与服务,研究按项目参保的统计方法;
二是要建立操作性强、沟通顺畅、协调推进的部门之间协调工作机制。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涉及多个部门,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是推进建筑业参保的重要保障和有效手段。据了解,天津在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过程中,实行施工许可证办理与工伤保险参保办理一体化服务。所以,下一步工作要点之一是建立部门之间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建筑业参保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主持人:全社会都在倡导依法治国。请您谈谈在工伤保险工作中如何体现法治的力量?
刘 梅:工伤保险工作一直以来围绕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实施,切实履行依法行政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积极做好《工伤保险条例》相关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们陆续在工伤认定、特殊行业参保、先行支付、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等方面颁布了一系列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各地也结合实际出台了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标准。目前,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标准体系初步形成,为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
二是建立部门协调机制,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建立部门协调机制,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统一,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主持人:做好今年的工伤保险工作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刘 梅:今年工伤保险深入学习贯彻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工伤保险座谈会要求,主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周密组织实施“同舟计划”,推进建筑企业全面参加工伤保险;
二是完善费率机制,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要求,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三是加快推进省级统筹步伐,争取在“十三五”期间全面实现省级统筹;
四是进一步提升提高工伤保险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也欢迎广大网友多多关心工伤保险工作、关注工伤保险事业发展。(来源:中国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