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保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原单位完全脱离关系了吗?
答:不是。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单位先到我局机征科(顺河街社保大厅)办理停保,再向我局养老待遇审核支付科申报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报送退休(职)文件、退休职工生活待遇核定卡、“中人”预发待遇申领表、“中人”预发待遇汇总表等资料。养老待遇审核支付科按照参保单位提供的资料核定待遇并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其他管理服务仍由原单位负责。
二、2014年10月1日至今退休的人员(“中人”)目前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是核定的最终待遇吗?
答:不是。目前“中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是暂发待遇。待相关重要指标如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有企保参保经历的退休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及缴费处理办法确定后,再按照改革政策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届时,将暂发待遇和应发基本养老金进行对比后补退;符合待遇调整条件的,在核定待遇的基础上重新调待补差。
三、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3.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退休。参保人员从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的依据是什么?
答:《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5]45号)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1.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 “新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计算办法如下:(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2×累计缴费年限×1%。本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为本人历年的实际缴费指数之和除以实际缴费年限(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其中,本人当年的实际缴费指数,为本人当年的缴费基数除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2.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 “中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计算办法如下:(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累计缴费年限×1%。(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
对于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在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和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以下简称老标准)对比,保低限高,即:新标准(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标准的,按老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1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2年退休的人员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标准。
3.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经退休且按月领取原待遇的人员(“老人”),从2014年10月1日起,由机保统筹基金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政策确定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职)人员属于统筹项目的津贴补贴有哪些?
答: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除基本退休费外,还有相关津贴补贴等项目。按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统筹项目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25号)规定共计以下15项:1.退休人员补贴:(1)退休公务员补贴;(2)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补贴;(3)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4)其他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补贴;(5)经批准于2014年增加的退休补贴;2.老粮贴;3.“93工改保留补贴”;4.艰苦边远地区津贴;5.警衔津贴;6.海关津贴;7.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8.特殊教育津贴;9.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3个月生活补贴;10.教龄津贴;11.护龄津贴;12.副省级及以上退休干部服务员自雇费;13.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护理费;14.特级教师津贴;15.军队服务津贴。其它津补贴,如回民津贴、终身无子女生活补助费、工伤护理费用等不属于统筹范围内退休(职)人员津贴补贴项目,这部分费用由单位在原经费渠道中列支。
六、退休人员怎么查询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可否随意查询他人的基本养老金?
答:退休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到我局养老待遇审核支付科(财政大楼2-7号)查询。也可以委托单位经办人进行查询。但不能随意查询他人的基本养老金,也不接受电话查询。其他咨询可拨联系电话:2225453。
七、基本养老金金额错误是否可以修正?
答:可以。退休人员向所在单位反映并由单位经办人员向我局养老待遇审核支付科提交:退休职工生活待遇核定卡(复印件盖单位公章)、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调整申报表(一式两份)等材料。养老待遇审核支付科根据提供的材料进行待遇的再次核定并修正。
八、退休人员能否更换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银行账号?
答:可以。退休人员将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提交原工作单位,由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一式两份)附银行卡复印件向我局养老待遇审核支付科申报修改。
九、机关离休干部,是否也要参与本年调整工资?
答: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5]16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也即是说目前对离休人员的管理和离休费的发放还是按原渠道执行。2017年是否同步上调离休费,目前国家和省市还未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待政策明确后,由财政统一调整发放。
十、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执行时间、调整类别及标准是什么?
答:调整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起。 调整类别及标准: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0元。二、挂钩调整:1.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员,以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5%;2.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1)以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3.5%;(2)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对超过的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三、高龄退休人员(年龄计算截止时间: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且不满80周岁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满80周岁且不满90周岁每人每月增加80元;年满9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绵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