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联网结算资料有关事项的通知(绵医险办〔2017〕5号)
2017-01-22
绵阳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关于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联网结算资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园区)医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医保市级统筹运行情况,为优化经办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属地管理的原则,现就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联网结算资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月度结算申报资料
各定点医疗机构月度结算申报资料包括《绵阳市医疗保险结算申请表》(职工住院)(职工门诊)(居民住院)(居民门诊)、《绵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表》(明细表)、《绵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表》(明细表)、《异地住院费用结算申请表》(异地住院)(异地门诊)和《异地住院费用结算表》(明细表)共5种申报表。
原报送的病人个人联网结算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发票第一联、出院证、医保结算单、身份证复印件等)全部归入病人病历袋内存档,不再向医保经办机构报送。
二、按时报送联网结算资料
申报时间:每月10日前。
三、加强病历保管和服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依法对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统一存档,妥善保管,积极配合医保经办机构等部门审核抽查,并将病历保管和服务情况纳入每年医疗服务协议管理考核内容。
四、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绵阳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