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劳动能力鉴定 |
服务对象 |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一条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第五条 |
受理单位 |
绵阳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劳动能力鉴定科 |
申请条件 |
1、市本级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2、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3、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市本级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申报材料 |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5、一寸彩照四张。 |
办理流程 |
申请(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审查(受理→定点医院体检→专家组评审→鉴定委员会审核→打印结论→送达);(不受理→补正材料)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综[2009]30号)文件规定,初次鉴定300元/人次,省级再次鉴定400元/人次,复查鉴定400元/人次。 |
办理时限 |
鉴定医检完成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
办理地点 |
绵阳市涪城区桃园路192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方式 |
0816-2260796 |
投诉监督 |
0816-22623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