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失业保险金待遇发放 |
服务对象 |
单位: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个人:失业人员 |
设定依据 |
《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7号)等。 |
受理单位 |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
申请条件 |
1.已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申报材料 |
1.本人身份证明; 2.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登记证明及求职证明; 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
办理程序 |
1.用人单位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等材料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3.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提交申报材料; 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将有关事项告知本人,并纳入当月发放计划,当月发放计划已生成上报的,纳入次月发放计划,次月开始发放;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具体原因; 5.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其发放失业保险金。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15日 |
办理地点 |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0816-2371131(市级) |
监督投诉电话 |
0816-22623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