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失业保险金待遇发放办事指南
2017-06-05

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金待遇发放

服务对象

单位: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个人:失业人员

设定依据

《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7号)等。

受理单位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申请条件

1.已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登记证明及求职证明;

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等材料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3.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提交申报材料;

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将有关事项告知本人,并纳入当月发放计划,当月发放计划已生成上报的,纳入次月发放计划,次月开始发放;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具体原因;

5.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其发放失业保险金。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15日

办理地点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816-2371131(市级)

监督投诉电话

0816-2262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