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
服务对象 |
单位:□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个人:□失业人员 |
设定依据 |
《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等。 |
受理单位 |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
申请条件 |
1.符合条件失业人员异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关系转迁; 2.跨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
申报材料 |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申请书。 |
办理程序 |
一、失业人员异地享受待遇的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1.失业人员到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异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告知失业人员后,交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3.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后,向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失业保险关系接收证明》; 4.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失业保险关系接收证明》后,按规定划转失业保险费用; 5.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划转的相关资金后及时审核,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二、跨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1.用人单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失业保险参保关系证明》; 2.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失业保险参保关系证明》(原件)及相关材料后,及时审核,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参保关系接续手续。 备注:用人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迁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15日 |
办理地点 |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0816-2371131(市级) |
监督投诉电话 |
0816-22623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