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应履行哪些义务?
2014-03-17
(一)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失业人员应当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或职业指导等服务。
(二)积极求职或接受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必须要主动求职,或者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培训。
(三)告知个人相关事项变动情况。每月主动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个人是否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其它保险待遇变化等情况。
失业人员如不履行上述义务,将被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节严重的,如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将受到相应处罚。